2007-02-07

第二章 第一節 研究典範

「如果你想認識我,你得先知道我的故事,因為我的故事會告訴你我是誰。而『我』想認識我自己,想要獲知我生命的意義,那麼我還是得先從我的故事著手。」(引自McAdams 1993:11)


第一節 研究典範

本研究是以詮釋學取向的認識論為基礎,運用個人敘事的方式進行研究。所謂詮釋學(hermeneutics)是指除了瞭解「現象學」關注的生活經驗及其解釋外,再進一層瞭解其政治、歷史及社會文化的情境脈絡,以及這些經驗解釋在行動、實踐層面的表達(胡幼慧,1996)。詮釋學是一種質性研究。詮釋學假設事件、過程和個性是複雜社會建構的現象組織和詮釋總是暫時的和容易受到更多資料累積的校正和解構。理解的重要性是大於目標的預測。而「詮釋的循環(hermeneutic circle)」是最主要的一個規則,亦即對於「部份」的理解為「整體」之意義所引導,而對於整體的理解有賴於對部份的理解來達成(畢恆達,1996)。因此,詮釋循環是牽涉部份及整體的互動。


此外,詮釋學認為研究主體的先前理解影響其如何理解世界並選取資料,對於先前理解(pre-understanding),海德格(Heidegger)認為人的生活中的先前理解並非偶然的,也不是我們可以選擇的,且先前理解是使我們理解事物成為可能的基本條件。但是在理解的過程中,我們在重演歷史,先前理解也隨之轉變。這指出了詮釋循環的意義。我們似乎想遠離過去,但是唯有藉著歷史與傳統,我們的理解才能轉化、向前。詮釋循環告訴我們,過去雖然不是使我們無法動彈的緊身衣,但是也沒有真正的全新的開始(畢恆達,1996:29-30)。


因此,立基於詮釋學典範之研究,其重點在於研究的主體,其本身的經驗與主觀,都是具有價值的,然而此價值不在於「還原真相」,而是在於「形成意義」,「還原真相」與「形成意義」的概念是有差異的,「還原真相」主要為相信有真實的存在,且試圖找尋方法讓真相得以重現,以客觀的角度把真相具實的描述出來;後者對於真相是否存在?是存而不論的,而所謂「形成意義」是指當參與者、受訪者及研究主體透過各種方式敘說其所認為的真相時,此過程已經過當事者的詮釋與建構,同時也為此現象賦予意義。換言之,前者是傾向客觀性的還原真相,後者傾向主觀性的呈現意義。因此詮釋學並不重視真相的重現,在乎的是以意義為導向,要回答的是意義而非真相。因此同樣事件可能在不同人身上會有不同的意義,也有著不同的詮釋。詮釋學著重的是找尋意義,而非探索真相。


採用詮釋學觀點,勢必會有濃厚的主觀成分,而詮釋學也鼓勵研究主體將其主觀表達出來。詮釋性的研究最大忌諱在於研究主體已經夠主觀,但卻刻意隱藏、假裝自己不主觀。是故,研究主體不能失去自己的主體性,也要保有自己的主體意識,且必須不斷的交待及陳述研究主體的立場。


對於「癌」的詮釋,主流醫學認為癌是一個疾病類別,它有特定的生理變化,以徵象或症狀的形式透過人的身體顯現出來。但是對於病人而言,「癌」不單是一個「疾病」,同時也是具有特殊意義的苦難經驗(陳惠英,1993)。


因此,在研究者的研究中中,研究者採用詮釋學的觀點來詮釋研究者的生命經驗,透過故事敘說的方式找尋自我的生命意義以及疾病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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